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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场被腾退一审二审莫名败诉,上高院村委阴谋不攻自破

时间:2022-09-12 00:00:00

【案件回放】

2010年9月5日,老刘突然接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说有人起诉他了,被要求腾退土地,交出房屋和养鸡场。老刘放下电话,心里纳闷:住了近30年的房屋是自己辛辛苦苦建造的,谁能告我呢?而且是被要求腾退土地,拆房?这不是要了我老命吗!不容多想,老刘赶紧去法院取民事起诉状,老刘拿到起诉状后,发现告他的是向阳村村委会。村委会起诉理由是:老刘现在占用的宅基地是村委会的。这处宅基地明明是自己家的,怎么就成了村委会的呢?


【案件背景】

就在前不久,向阳村里村民议论一件事情,说青岛市要在向阳村建高新技术开发区,需要占用向阳村的土地,那么村民的房屋就要面临拆迁。村委会也带领评估公司的人员到老刘家进行实地测量,并且出具了评估结果通知。当然评估金额非常低,老刘很不满意。村里还要了老刘家的营业执照、土地证等证明,声称要拿这些手续去向上级给老刘争取更多补偿。憨厚的老刘把复印件给了村里。就在老刘给了村里复印件不久,老刘就收到民事起诉状,吃了官司。

其实老刘这处宅基地来之不易,上世纪80年代,国家号召要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领大家共同致富。老刘与其妻崔兰英(化名)是非常勤恳能干的老党员。老刘家的责任田七零八散,分布在村里各个角落。为响应号召,84、85年间,其用自家和亲戚邻居家置换了大约六亩多土地。经镇党委和村委批准后,于1985年投资建造了向阳村养鸡厂,字号就叫“向阳村养鸡场”且先后依法取得了兽医卫生合格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并且从1990年至2000年国家取消农业税费止,每年都向村里缴纳土地使用费。而且正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

2010年3月29日,上马街道向阳社区给老刘发出一个“为支持和执行上级发展生态农业,特需其处进行评估搬迁通知”,后还给其出具了一份评估报告。此后双方就搬迁补偿事宜协商多次均未果。

向阳村村委会在没有和老刘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从老刘手里拿到营业执照、土地证等手续后,于2010年9月3日,村委会突然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停止侵权,立即腾出其非法占用的位于村委会社区的向阳村养鸡厂土地4158.35平方米。老刘当初去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字号命名为“向阳村养鸡场”,当时是觉得这个名字大气。万万没想到,如今,就是这个名字给村委会起诉自己创造了机会,村委会才借此称该养鸡场是向阳村的。于是就拿到老刘给村里的土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城阳区法院起诉了。


【胜诉过程】

老刘拿到起诉状真是又气又恼,在这种情况下找到正山律所,我们接受委托后,明白村委会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老刘的补偿要求,利用诉讼手段给老刘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让该案顺利进行下去,于是向青岛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城阳区法院作为一个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城阳区法院接到该异议申请后,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了审理,作出了驳回的裁定,老刘又上诉,青岛市中院维持。明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为什么还要提这个异议呢?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该先审理异议案件,然后才能审理侵权案件。这样可以先拖几个月,便于腾出时间去调查这个项目的情况。因老刘未见到过相应的省政府征地批文及青岛市政府或城阳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征收的相关批准用地文件,也未见过相应的立项、规划和拆迁许可文件,也未得到征地补偿安置。我怀疑该项目根本就没有上述文件,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果然不出所料,从青岛市政府的告知书中获知,“向阳村养鸡厂”所在集体土地宗地,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均不存在。我心里就有底了,这完全是一个非法项目。

管辖权异议案件结束后,在一审过程中,村委会声称老刘在没有与村委会签订任何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一直非法占用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养鸡厂土地至今,并将该宗土地租赁给他人渔利。并称该土地是村委会村办企业向阳村养鸡厂名下集体建设用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为凭。

村委会提出的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又是如何呢?正山律师注意到,这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所有人为“向阳村养鸡场”,而老刘手中的工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姓名”为老刘。我分析,如果向阳村养鸡场为向阳村集体村办企业,也自然不会存在经营者为老刘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之老刘提供的“土地互换凭证四份、土地管理使用证三份、老刘与陈学本分地合同一份、收据九份”,通过这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我断定,老刘拥有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且老刘才是向阳村养鸡场的合法经营者。村委会在说谎!

但一审的庭审和判决都不能令人满意。“之前在与村委会接触中,就有预感,”我说。一审法院无视老刘提供的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对向阳养鸡场的合法经营权的证据,只采信了村委会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初审法院对本案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错误认定,并没能够削弱正山律师与老刘坚持正义的决心。

1、进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我沉着应对,据理力争地指出:上诉人才是涉案土地权利人,其经营的养鸡厂业已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被上诉人虽主张该养鸡厂由其经营,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因此本案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涉及拆迁纠纷,被上诉人起诉的真正目的在于拆迁。中院二审中有一个细节,法官问:目前土地证和营业执照等原件在哪里?老刘举起原件告诉法院在他手里。法官接着就问村委会:你们主张土地是你们的,为什么原件在人家手里?村委会马上申辩:是由于村委会管理不善导致的。看来村委会是想耍赖到底了。

出人意料的是,在老刘的证据如此充分的情况下,青岛市中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审村委会的诉讼主张,确认老刘侵权,且令其腾出涉案土地。

二审的败诉无疑使我方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显得更加漫长也更加沉重,但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凭借着敏锐的职业观察和周全的准备,坚信这条路的尽头必定光明。

2、山东省高院峰回路转

二审后,我方又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即1997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申请人于2013年1月7日,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查询到的两份均是由青岛市城阳区上马镇向阳村委会(本案的被申请人)于1997年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都再次充分证明了老刘作为该养鸡厂的经营者及该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的无争事实。我方随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本案随之被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改判,驳回村委会全部诉求

在如此铁证面前,向阳村委会不得不承认涉案土地系老刘用承包地置换取得,村里与其签订过期限为永久的合同,应当归老刘使用。村委会妄图通过诉讼的手段降低老刘补偿标准的目的彻底破灭!青岛中院作出驳回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可谓实现了我方当事人胜诉的惊天逆转。


【律师说法】

伴随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举国上下也陷入了大拆大建的狂热之中,而由拆迁引起的各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拆迁方常常与地方政府及开发商勾结,想尽各种招数对抗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使其难以在拆迁利益场中立足。其所作所为已为全社会所诟病,那么我们要问,面对形形色色的违法强拆行为,百姓们又如何有效地维权呢?

本案正是社区村委会以拆迁为目的,为了降低搬迁补偿标准,使作为涉案土地合法权利人的老刘老刘陷入一次次的侵权之诉的审判。审判中老刘提出的完整有效的证据一次次被村委会方所歪曲也屡屡没有被法院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便如此,作为老刘一方,老刘和律师们都没有放弃,反而更加坚定了维权到底的决心。

首先,初审法院认为老刘并非向阳社区集体组织成员所以不能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建设,我尖锐且准确地指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得出只有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建设的结论,即老刘可以成为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

其次,老刘与村委会之间一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事实关系。且该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再次,二审法院认为老刘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不符合土地承包的法律特征,老刘自认为是涉案土地承包者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而在再审中,伴随新证据的出现以及案件真正焦点的水落石出,老刘真正的法律地位也才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6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二审中法院的那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人未写成上诉人老刘,就认为是由被上诉人所有;宁可相信被上诉人提供的复印件而不相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原件”的思路应予纠正。

面对拆迁人的各种计策,老百姓显得势单力薄,然而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终会协助其维权到底,共同努力以彰显法律的生命,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们可以相信中国百姓在面对违法拆迁、征地的威胁时会在日益强大的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会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