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等22户村民经营多年的店面房屋位于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李冢上村S222省道南侧,店面经营收入是李某等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安定无忧。可天有不测风云,平静的生活被滑县水务局的一纸强拆令打入谷底。2018年7月14日,滑县水务局把李某等村民的店面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并下达了《滑县水务局责令拆除通知书》,认定其房屋系在五干排干渠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建房,属违法建筑,责令李某等村民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房屋,而且未作任何补偿。
李某等村民多次与滑县水务局协商其店面房屋的补偿问题,可滑县水务局以其房屋没有规划许可系违建房屋为由断然拒绝了李某等村民的补偿要求。为此,李某等村民陷入极度焦虑与悲愤之中,只能死守房屋寻求其他解决办法。可时间不等人,情况快速向更坏的方向发展,2018年8月23日、24日,李某等村民的房屋被滑县水务局和八里营乡政府强制拆除。
眼看着往日热闹的店面顷刻间化为一地残砖断瓦,陷入生活困境的李某等村民异常悲愤,难道让好好的店面房屋就这样凭空消失吗?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李某等村民没有选择沉默,而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补偿纠纷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经律师调查取证,通过法律程序,揭开了滑县水务局的诸多违法事实,迫于村民的维权压力,赔偿纠纷通过协商圆满解决,李某等22户村民均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确认土地性质 超范围征收强拆违法
张心升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向李某等村民了解案情,由于其没有任何的拆迁维权经验,仅向律师提供了店面房屋的营业执照、责令拆除通知书和一些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等材料和信息。
由于李某等村民向律师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极其有限,为了进一步掌握一手拆迁信息,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张心升律师和助理分别向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三级政府及国土、水务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以下三项重要证据和违法点:
违法点一:涉案土地的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滑县水务局越权征收行为违法;
违法点二:涉案房屋并不属于滑县水务局所属的五干排干渠河道管理范围,超范围征收违法;
违法点三:涉案土地的征收未经过任何征收程序、强拆房屋,滑县水务局强占土地违法。
张心升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滑县水务局存在越权征收、不按程序征收、超范围征收和非法强拆等重要证据和违法事实,自此李某等村民的合法维权迎来胜利的曙光。
办案第二辑:确定强拆违法 经协调终获合理补偿
张心升律师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其违法之处,快速启动四项法律程序维护李某等村民的合法权益:
程序一:针对房屋安全问题,向河南省滑县公安局提起房产保护申请;
程序二:针对房屋安全问题,向滑县八里营乡派出所提起房产保护申请;
程序三:针对河南省滑县水务局作出的《滑县水务局责令拆除通知书》,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四:针对河南省滑县水务局及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张心升律师详细陈述了征收方的违法事实,由于涉案房屋并不属于五干排干渠河道管理范围,河南省滑县水务局超范围征收的事实清楚,其与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也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及依据,而且其房屋强拆行为的程序也存在着严重违法情形。最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滑县水务局及八里营乡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最终,在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李某等22户村民均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以拆违促拆迁”的典型案例,拆迁方为了加快征收拆迁进程,通过将该片区的某些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方式,进行调查处理,进而作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这是征收单位节省征收补偿成本、加快征收进程的常见手段。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在征收中当事人很可能就不能获得任何补偿了。
不过,必须要明确的是,拆违和征收拆迁不可一概而论。“拆违”是指规划、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征收拆迁是指获得征收资格的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在完成合法的征收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拆迁。
此外,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还需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历史原因,不能将没有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拆迁方不能随意以“违建”的名义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简单粗暴地拆除。
如果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征收项目并不知情,对于自家建筑是否真实存在违建情况并不确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征收项目进行判断,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等22户村民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后,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委托律师,最终获得合理补偿。然而,本案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如果李某等22户村民在收到强拆令之后,选择立刻委托律师维权,门面房屋大概率会得以保全,其继续经营门面房持续创收岂不更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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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代理的部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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