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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就能认定厂房是违法建筑吗?

时间:2023-06-14 10:30:28

【案情介绍】

王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七渔河社区后六里地块自建一处厂房,并以此办理企业相关经营证照,合法存续经营,营运状况良好,近百名员工以此为生。后因城市规划建设,王某的厂房用地被纳入到政府征收范围内,王某厂房骤然面临搬迁难题,一是拆迁方未事先通知,建厂土地突然被征收,厂房搬迁新址如果无法尽快落实,将给企业带来巨额停产停业损失;二是拆迁方迟迟没有给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没有着落,建厂成本及相关设备损失可观;三是近百名员工的安置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正当王某一筹莫展、不知何去何从之际,更大的噩耗接踵而至,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厂房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因其厂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被认定为违建,要求限期搬离强制拆除,而且没有任何拆迁补偿。

面对始料未及的强拆令,王某立刻找到拆迁方协商厂房拆迁补偿需求,却因厂房没有取得相关许可已被认定为违建为由,拒绝任何赔偿。之后,王某多次与拆迁方沟通无果,厂房也没有逃过被强制拆除的厄运。面对天降无妄之灾,王某不仅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近百名员工的生计问题也是当务之急,最终王某选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后经律师调查取证,通过法律程序,揭开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拆违法事实,迫于王某的维权压力,最终,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协商解决了厂房拆迁补偿纠纷,王某如愿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确认厂房合法建设 企业合规存续经营


由于王某缺乏房屋拆迁维权经验,其向律师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仅有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限期提供相关材料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个方面。不具备有效启动法律程序的需求。

为掌握一手征地信息,张心升律师和助理律所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级政府及规划、土地、工商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最终获取此次征收的重要证据,并确定拆迁方两项违法之处:

违法点一:王某所建厂房虽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厂房建成后已向相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合规存续经营至今,而且在经营期间,企业依法纳税,未发生过非法经营等问题,因此,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仅凭厂房未取得规划许可就被认定为违建的法律依据不足。

违法点二: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实施强拆房屋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和程序违法问题。

办案第二辑:强势维权快速和解 获得满意拆迁赔偿

张心升律师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征收方的关键违法之处,先后启动五个法律程序,强势维权为王某争取合理补偿:

程序一:针对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向该局提交《律师协调函》;

程序二:针对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提交《律师协调函》;

程序三:针对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该局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四:针对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五:针对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张心升律师据理力陈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厂房的违法之处,指出该局在认定王某厂房为违建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面对诸多违法事实,也迫于王某强大的维权压力,最终拆迁方选择妥协,双方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王某获得了包括厂房土地的价差损失,厂房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厂房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及厂房搬迁等补偿,最终维权圆满成功。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拆违代拆迁”的典型案件,通常情况下,为了加快实施进度,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时,拆迁方就以被拆迁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为由,直接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实施强制拆除,来达到加快拆迁进度,降低拆迁成本,少给被拆迁人补偿、甚至不补偿的目的。

实践中,很多房屋存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问题,这并非被拆迁人的过错,有的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如果在拆迁时将这种房屋“一刀切”全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强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是违法建设还是应予补偿的无证建筑。

本案中,拆迁方不考虑历史原因,也未考虑法律追诉问题,而且还存在没有法定职权执法(滥用职权)的情况,强拆厂房,不给补偿,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王某最后通过委托专业企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满意的合理补偿,值得面临拆迁的企业主借鉴学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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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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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张心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17年,现为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心升律师自2005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执业精神,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律师信条,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擅长处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地域范围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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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
张心升律师在多年来的执业经历中,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一直秉持做一名让人们“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信条,为代理人解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案件。
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张心升律师始终坚持“法律至尊、客户至上”的理念,坚决做到“专业、敬业、诚信、公正”,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 3000 余件,案件地域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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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2014年入选8月刊《方圆律政》精英律师
      2019年荣登1月刊《影响力品牌》封面人物
      2019年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征地拆迁律师
      2020年7月荣登《与法同行》封面人物
      2020年12月荣获“2020 法治新时代十佳行政诉讼律师“称号
      2021年10月荣获“2021 法治与新经济十佳拆迁律师团队“称号
      2022年11月正山律所成为“《品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合作伙伴”
      2023年6月正山律所成为“2022-2023行业影响力品牌榜入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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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刑事诉讼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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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2020 年12 月29 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新影发现之旅频道《影响力时代》栏目曾对张心升律师和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正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团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9 年2月20日中央电视台发现之旅频道《影响力人物》栏目对张心升律师进行了专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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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
张心升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办理了大量的成功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因文字较多,仅列举个别案件,如需了解要更多关于本所及律师代理流程等,请咨询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4009-679-689

代理的部分案件:

  • 近年来参与办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及咨询案件累计五百余件。部分案件如下:
  • 湖北省容某等61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辽宁省刘某等36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 山西省侯某涉嫌敲诈勒索乡政府案;
  • 天津市贾某等866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山东省李某等24户居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 湖北省高某等13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福建省张某等22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河北省某村委会征占地补偿纠纷案;
  • 河南省侯某等39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山东省陈某等24户与某市规划局行政诉讼案;
  • 江西省徐某等137户村民水面权属争议纠纷案;
  • 四川省梅某等30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福建省柯某涉嫌盗窃土地案;
  • 山西省闫某等17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山东省某村委会与某公司占地补偿纠纷案;
  • 安徽省舒某等13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山东省邵某等34户村民违法占地纠纷案;
  • 广东省曾某等60户村民违法占地行政复议案;
  • 河北省郑某等14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 江苏省卢某等37户村民与某市国土局行政复议案;
  • 天津市丁某等879名村民土地确权纠纷案;
  • 河北省尹某等65名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山东省尚某等158户村民与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 贵州省邵某等与某省政府行政诉讼案;
  • 福建省庄某等73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 江西省曾某等63人与某县政府行政诉讼案;
  • 河北省于某等86户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案;
  • 山东省程某等18户村民拆迁补偿纠纷案;
  • 福建省欧某等与某海洋局行政复议案;
  • 江苏省卢某等69户村民与某省政府行政复议案;
  • 辽宁省毛某等村民与某省政府行政诉讼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陈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 四川省卢某等10人与某省国土厅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杨某等52户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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